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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官员收取当事人钱财为其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2日18:3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杭州7月22日电 (记者袁爽 通讯员郭夏) 今天上午,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郭人华受贿一案开庭审理。因该案案情特别重大,当天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据了解,今年53岁的郭人华在担任法院重要职务期间多次收受贿赂,在一次赴吉林省参加全国法院宣传工作会议前的一天,夏宝平在台州市椒江区枫南小区一理发室门口送给郭人华5000美元,郭予以收受。此后一发不可收。

  2002年3月份,浙江台州市黄岩区人蒋宝娣因儿子蒋见犯聚众斗殴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蒋宝娣认为一审法院对蒋见量刑太重,通过林鸣秋(另案处理)找到时任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被告人郭人华,要求郭对案件进行关照,郭答应帮忙。后蒋见上诉,同年4月份,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蒋见有期徒刑2年。

  蒋宝娣为感谢郭人华对蒋见案件的帮忙,于二审判决后不久的一天,邀请郭人华夫妇等人去黄岩游玩、吃饭,在黄岩一酒店吃晚饭过程中,蒋宝娣之妻王荣萍在酒店卫生间送给郭人华之妻蔡胜利人民币20000元,蔡予以收受。后蔡胜利将王荣萍送钱一事告知被告人郭人华,郭予以认可。

  检察机关认为,郭人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85条第1款、第386条、第383条第1款等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因案情特别重大,当天上午没有当庭作出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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